港男与13岁女友发生关系,港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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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男与13岁女友发生关系,港府调查
制图:杨亮

2008年,元朗区议员施骏兴在一间小学担任话剧导师助手时,认识一名11岁的女学生,并将该名女学生带到学校附近的公园,伸手抚摸其胸部。

2年多后,即2011年,该名女学生13岁,施骏兴与她重遇,并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人于天水围单位内发生性行为。

时隔十多年后女方报警,称发现施骏兴当上公职,担心他会接触年幼儿童,决定揭发事件。

被告施骏兴,39岁,被控一项非礼罪及一项与年龄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施骏兴于2008年11月某日,在九龙土瓜湾高山道公园,猥亵侵犯11岁女童X,及于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13岁的X非法性交。

案件早前在区域法院审理,9月14日,法官陈广池作出裁判,裁定施骏兴猥亵侵犯罪名不成立,非法性交罪名成立。

被告施骏兴即时还押,案件押后至10月27日求情及判刑。

麦美娟委任监察委员会调查

9月14日,元朗区议会主席及3名元朗区议员根据《区议会条例》(第547章)(《条例》),对施骏兴发起调查。

9月22日,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民青局)局长麦美娟根据《条例》及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委任一个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

监察委员会5名成员包括陈振彬、林翠玲、姚逸华、李清霞及廖子聪。

监察委员会会确立有关指称所基于的事实是否属实;就已确立的事实是否构成根据《条例》施加处分的理由,给予意见;及如有施加处分的理由,就对有关议员应施加何种适当处分,给予意见。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中通社资料图

监察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后将呈交调查报告予麦美娟考虑。麦美娟会在考虑委员会呈交的调查报告后作出裁决,并会适时作出公布。

麦美娟表示,政府非常重视区议员的品行和诚信操守,《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指引》亦特地指明区议员必须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方面注意个人言行,确保与区议员应有的声誉相称,以及符合公众对区议员一般应有的行为准则方面的期望。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可对作出失当行为的区议员作出调查及处罚,确保每一位区议员能尽忠职守、为居民服务。

麦美娟指出,监察委员会5名成员包括1位非担任区议员的人士及4位元朗区外的区议会议员。他们来自不同界别,地区经验丰富。监察委员会会以严谨态度,不偏不倚、公正持平、独立及客观的方式,按机制进行调查。

具体案情

据控方案情介绍,事主X于1997年出生,小学时参加戏剧小组,被告当时是话剧导师助手。X称施不时看她、主动跟她聊天,又问她要电话,觉得2人关系暧昧。2008年11月,施到学校接X放学,并带她到高山道公园,又叫她坐在他大腿上,还摸她胸部、吻她的颈和耳。2人有拍照留念,施在照片上贴近X的脸作“嘟嘴”状。

X又称,2010年她升上中学,同年10月初去看施参与的话剧《回忆…是美好的!?》时2人重遇,其后发展成情侣。施多次明示或暗示想发生性行为,又以“老婆”称呼她,并称2人是“两公婆”,应该"玉帛相见";施更曾说,如果不做,就是不够爱他。

至2011年2月14日情人节,施买礼物给X,让她一个月后回礼,并说:“要用啲白色嘅嘢庆祝。”同年3月14日白色情人节,X到被告住所,当时只有她与施,2人当天发生性行为。X当时仅13岁。

X称后来与施分手,之后无联络。多年后发现施当上公职,担心他会接触年幼儿童,所以决定报警揭发事件。

资料图

被告自辩

施早前出庭自辩,承认曾在X 13岁时在海港城临海露台偷吻,2人一吻定情,但否认曾要求X在白色情人节以性交“回礼”,声称最多只是一同食餐饭。他后来看电影《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后,忆起中学的女同学,于是主动联络该名女同学后2人拍拖,他之后向X提出分手。

施强调从没与X性交,又称他家长期有人,不存在与X在家单独共处。

至于他与11岁的X在公园的合照,施称当时当X是小朋友,2人看似很近纯粹是镜头问题,他没考虑太多,现在回想起来觉得“唔理想”,容易令人误会。

非礼罪脱

陈官在裁决时指出,事主X在事隔多年后报警,其动机并非关键之处,即使她是因爱成恨或政治立场决定报警,两项控罪仍是可以成立。

本案就2人曾是情侣并无争议。施称他在2008年11月从没有到高山剧场,更没有非礼事主。当时他正负责另一舞台剧的灯光设计,一直到12月才首次因参与X学校舞台剧的排练,而与她接触。

陈官称,控方就非礼罪提供了一张照片,照片中2人头部靠近,但双方就此证物的说法截然不同。

施称该照片是在2008年12月18日,于差馆里休憩处拍摄,据他所言,照片的数据无法自行修改。

陈官表示,该照片的资料没有显示位置,他对施的说法有所保留。陈官指,2人在照片内举止亲密,被告“调皮嘟嘴”,而X只是身穿校服的小学生,这是她第一次与信任的成年人近距离拍照,对她而言必然刻骨铭心,难以忘怀。此外,辩方从未有指控事主诬告,而是指事发地点有误。

根据X的证供,陈官接纳该非礼事件曾经发生,但高山道公园已经改建,无法找回事发时的长凳;专家亦供称,高山道公园内并没有照片背景中所显示的蒲葵树,然而控罪书上的罪行详情并非“某公园”或“某休憩处”。因此,陈官认为控方未能成功举证,裁定被告非礼罪名不成立。

施骏兴。

资料图

非法性交罪成立

就非法性交一罪,X供称2010年重遇施及后发展成情侣,施在2011年2月14日送礼物给她,并要求X在3月14日、即“白色情人节”回礼,还称2人要以“白色嘢”庆祝,X理解施意指性交。2人最终于3月14日在施的家中发生性行为,X称当时单位内没有其他人,事后施在当晚7时许送X下楼,并没有一起吃晚饭。

施则辩称X证供不可信,称曾与朋友谈起与X谈恋爱一事,“知道禁忌和红线”,故一定不会与X性交;而当日下午他在家中与人开会,父亲、外佣和外甥女也在家。施还称当晚与X到尖沙咀吃米线,并提供2人在港铁内拍摄的照片,而照片资料显示拍摄于当日下午6时56分。

陈官并不接纳施的说法,指出该港铁照片的背景中,车窗外十分光亮,与照片资料显示的拍摄时间不相符。施声称3月14日对他而言并非特别日子,那为何当晚要与X外出吃饭;而且施虽然在港铁内拍照,却没有在晚饭时拍照。

故陈官认为有理由怀疑施提供的照片资料是经修改过。

陈官续指,首次发生性行为对女生而言无疑印象深刻、“永世难忘”。更何况根据X的证供,她当时对施有“浓浓爱意”,曾在情人节礼物便笺以“老公”称呼施及称“很爱他一百个世纪”。

陈官还说,X在2008年已对施有好感,长大后旧情复炽,2人是有默契地发展,否则她不会称施为“老公”。而按施的说法,2人在普通日子山长水远到尖沙咀吃30分钟米线,更是不合理。

故陈官信纳X在3月14日的确曾与施发生性行为,只因她相信2人会“长相厮守,成为真实情侣”。尽管施最终移情别恋,亦不改他们曾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最终裁定施非法性交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