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因“手误”多存入钱款,储户能否凭“离柜概不负责”拒绝还款?
近期,松滋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情通报,还原了这场纠纷始末。去年12月,严某到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交给职员现金2500元。职员一时疏忽,将存款金额录入为25000元。面对22500元的差额,严某以银行柜台告示牌“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退还钱款。双方多次沟通未果,银行选择法律途径,最终法院判定严某返还该笔款项。
针对上述案件,法院明确指出,“离柜概不负责”声明无效,且不能作为严某拒绝返还的抗辩理由。银行柜台张贴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属于银行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声明,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本身无法律效力。
银行职员操作失误,储户以“离柜概不负责”拒退钱
松滋市人民法院发布的案情通报显示,2025年12月,严某前往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彼时交给该银行职员现金共计2500元。
然而,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职员因一时疏忽导致操作失误,在业务系统中将这笔2500元的存款误录入为25000元,由此产生22500元的资金差额。
与此同时,严某离开上述银行后,发现账户余额增多,并未告知银行相关事宜,而是将该银行账户的钱款转给妻子。
当天晚上,银行核对账目时,发现存在22500元差额。随后,银行通过调阅监控录像,确认该差额系严某办理存款业务时多录入系统所致。银行随即联系严某,希望其退还多出的钱款。
但是,针对上述情况,严某认为银行柜台告示牌有“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语。在他看来,多收到的钱款应当归其所有,于是拒绝退还银行所指的22500元差额。
因双方经过多轮协商后始终无法达成统一,致使矛盾升级。
于是,银行选择法律途径,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严某返还22500元。
储户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离柜概不负责”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
针对上述案情,法院审理认为,严某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严某账户存入的25000元中,严某现金交付银行职员仅2500元,其账户超出其存款现金的22500元缺乏法律依据,直接造成了银行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院指出,本案中,银行因操作失误多存入钱款,严某获得该22500元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此外,法院还指出,“离柜概不负责”声明无效,且不能作为严某拒绝返还的抗辩理由。银行柜台张贴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属于银行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声明,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严某试图用银行保护自身利益的告示来对抗银行的合法请求权,显然不能成立。
最终,经法官释法说理,向严某讲解“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及“离柜概不负责”法律效力,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严某同意返还钱款。
公开信息显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具有四大构成要件,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一旦不当得利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何种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离柜概不负责”提示牌是否该撤销?
当前,不少银行网点柜台常会张贴“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标识,初衷是提醒客户当场核对钱款,厘清现场现金交接责任,不过这类告示并非免责“护身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那么,何种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是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其中,《民法典》所述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的无效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而从上述案件看,既然法院认定“离柜概不负责”声明无效,是否意味着银行应当直接撤销这块沿用多年的提示牌?
事实上,从储户角度看,继续保留该告示存在一定弊端,它极易误导公众认知,让不少储户产生“离柜即定论、差错无需担责”的错误理解,进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对抗甚至诉讼,大幅增加金融纠纷处置成本。
对于该提示牌是否应该撤销的问题,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无效条款,应该投诉”。另有网友称:“设置的初衷是适用在用户取款,银行少给的情形”。
此外,对银行业而言,上述案例也释放一大信号,传统柜面提示标语需要更新思路,行业应当厘清提示和免责的边界。银行也不能寄希望于一句告示,规避自身操作失误带来的相关责任。
那么,倘若银行对现有柜面提示话术优化调整,去掉“概不负责”此类绝对化免责表述,仅保留善意提醒,是否更能实现风险告知和依法担责之间的平衡?
针对上述案件,法官也提醒,银行操作失误不意味着钱款归储户所有,遇到类似情况,应主动沟通返还,避免因小失大,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