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宅基地发现古墓葬,文物能挖吗?河道内捡到文物,该如何处置?生产生活中偶然捡到文物,能倒卖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发布6个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回应这些“家常”问题,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守护文物安全。
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文化资源,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我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超过60万处,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数的80%。大量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等文物散落在田野、山间,分布广、防护难。文物保护不能“试错”,一次失手,可能就是千年遗憾。因此,必须牢牢守住文物安全这一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
典型案例中,有人在自家宅基地发现古墓葬隐瞒不报而盗挖,被依法追究责任(向下滑动阅读):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某村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师某兴系该村村民。
2014年7月,师某兴与哥哥赵某社(另案处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古墓葬,遂进行挖掘,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8件青铜器。
经鉴定,被盗青铜器均为三级以上文物;被盗墓葬为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的青铜器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兴明知居住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对发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师某兴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欲对盗取的8件青铜器倒卖,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师某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师某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有人生产生活中偶然捡拾文物进行倒卖,构成犯罪(向下滑动阅读):
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一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拾得一个铜制编钟,后将该编钟带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唐某生将该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2022年6月,公安机关从他处依法扣押了涉案的铜制编钟。经鉴定,涉案编钟为春秋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唐某生倒卖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唐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生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唐某生的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文物保护的法治篱笆越扎越紧。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增加行政处罚类型,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强法律震慑力。各地陆续出台地方性法规,细化对古文化遗址、革命文物等的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该保什么、怎么保、谁来保”。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全链条打击“盗、掘、贩、运、销”,并对造成文物破坏的,依法判令承担修复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推动文物保护从“惩罚犯罪”向“修复保护”延伸。
法治保护体现在一次次默默守护、果断亮剑的具体场景里。今年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不少长征遗址遗迹地处偏远山区,保护难度大。各地创新举措,想出不少办法:江西推行“文物长+管护员”模式,让老兵、村民、基层干部把身边的红色遗址看护起来;四川成立长征文物保护利用联盟,推动跨区域资源共享、项目共建……这些探索说明,只要把文物保护责任落到每一处遗址、每一块砖石上,就能把红色记忆守住、传好。
也要看到,现实中有人沉迷盗墓小说,把虚构情节当成“操作指南”。有的企业明知施工范围涉及文物遗址,仍为赶进度、求效益继续开挖。更典型的是,近期有博主在山西悬空寺内横梁做引体向上,把千年古建当“健身器材”、把国宝当“流量道具”,公安机关已展开立案调查。从这些不当行为来看,由于缺乏文物保护意识,部分行为人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存在认知偏差,进而触碰法律红线。
文物保护要形成法治合力,首先要让法律长出“牙齿”。对盗掘、倒卖、损毁文物等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尤其要盯住源头和链条末端,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文保单位要完善巡查劝导和警示标识,在修复、利用中坚持保护为主,把隐患挡在文物本体之外。网络平台发现传播炫技式、猎奇式破坏文物内容时,要及时处置。法律防范的不只是已经发生的损毁,也包括潜在的文物安全风险。相关部门应创新形式开展文物保护普法活动,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文物安全。
文物安全这根弦,松不得;文物安全的红线,碰不得。法治护航文物保护,护的不只是砖瓦木石,更是民族文化的根脉。让每一个人都对历史心存敬畏,让每一次执法司法都成为生动普法,文物保护就能从“少数人守”变成“全社会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