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城发布)
忻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戒严工作的通告
近期我县天气持续干旱,森林火险等级极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特就森林防火戒严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二、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或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实施以下行为:
(一)烧荒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烧甘蔗叶、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智力障碍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管理工作,由其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欧洞林场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林区戒严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加强火源巡查,严格火源管控。各乡镇要在重点林区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劝导卡点,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林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部门报告。(24小时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72-5511910、0772-5517701)
六、违反戒严通告第二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戒严期内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严厉打击违反戒严通告规定实施野外用火的行为。
特此通告。
忻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