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健身房当众指责他人偷拍,对方报警后经查并无偷拍证据,女子仅口头道歉,律师:女子行为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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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健身房当众指责他人偷拍,对方报警后经查并无偷拍证据,女子仅口头道歉,律师:女子行为侵犯名誉权

(来源:孙沁怡 九派新闻)

据都市快报,近日,福建吴先生(化名)在健身房锻炼时,突然有一女子举着手机走到他面前,当众警告他“不要再去偷拍她”。吴先生面对这一指控,选择了主动报警。经警方核实后,女方所指的部分偷拍日期与他的行程并不相符,最后女子在电话里进行了口头道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该女子的行为侵犯了吴先生的名誉权,并提出吴先生拥有协商调解、行政维权、民事诉讼三种合法维权方式。

【1】女子无证据指控他人偷拍,事后仅口头道歉

吴先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女子指责其多次“偷拍”时周围有十几个人,吴先生当场想把手机递给对方查看,而女子并不接受吴先生的这一自证行为,转身就离开。被指控之后,吴先生先找店长调取监控,健身房配合固定了录像证据,随即报警。他向警方提供手机内容供核查,警方未发现相关偷拍视频或照片;女方提出的一个偷拍日期是4月份的某天,而当天吴先生并未进馆。

吴先生提出道歉、删除录像、消除影响三点诉求,最终对方只在电话里做了口头道歉,并称当天没按到录制键,并未实际拍摄,但通话中仍坚持此前吴先生偷拍的说法。

赵良善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女子在健身房十余名人员在场的公开场合,无任何证据当众指控吴先生偷拍,即便没有网络传播,也会降低在场人员对吴先生的社会评价,已经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据都市快报,吴先生目前并不打算立即起诉,认为进一步维权反而是把事情扩大化。但吴先生说:“对方这种连证据都没有的凭空指控,最后却没有对应的惩罚手段,这太不合理了。”

【2】律师:女子行为侵犯名誉权

赵良善指出,吴先生眼下拥有协商调解、行政维权、民事诉讼三种合法维权方式。他可以在警方和健身房调解下,要求对方出具正式书面道歉;也可以携带监控录像、出警记录、行程证明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涉事女子作出治安处罚;还可以收集完整证据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酌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赵良善介绍,该女子应主要承担行政与民事两类法律责任。根据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事发范围较小,一般会处以警告或小额罚款;民事层面法院可判令其公开道歉,本案情节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诽谤罪刑事立案标准,不追究刑事责任。

赵良善建议,民众怀疑被偷拍需要合法取证与规范维权。当事人应当留存对方持机画面、目击证人联系方式,联系场馆固定监控证据,严禁私自抢夺翻看他人手机;正确做法是第一时间报警,由民警依法核查对方设备、调取监控核实事实,依据警方调查结果追责,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当众公开指控他人,避免自身涉嫌名誉侵权。

来源:九派新闻

记者:孙沁怡

编辑:万璇 任卓

微信编辑:江砚辞

审核:叶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