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FC金属研究
作者 | 刘佳奇 中信建投期货研究发展部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1〕1461号
本报告完成时间 | 2026年8月2日
摘要
2026年7月,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光伏行业成本核算模型通则》,以团体标准的形式统一了从硅料到组件四个环节的成本核算框架,使“低于个别成本”的认定具备可操作的技术口径。随后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盐城市对光伏行业开展价格合规指导,明确将综合运用提醒敦促、合规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规范价格竞争行为,对行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提醒约谈仍不整改的经营主体依法严肃处置。光伏低价倾销治理由此从行业自律治理,进入以执法权为后盾的监管介入阶段。
产业现状上,目前上游硅料与硅片深度亏损仍在加重。根据我们的测算,7月31日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的完全成本利润率分别约为-49.98%/-73.45%/-16.27%/0.18%,全产业链利润被压缩至极限水平,上游亏损压力最为突出。
治理路径上,《通则》以团体标准的形式为企业个别成本核算提供了统一口径,但我们认为,政策有效性的核心并不在于标准本身,而在于执法能否真实落地。一是“低于成本”的认定中,执法部门是否将《通则》作为证据链的组成部分;二是低价倾销的认定中,如何处理产业链库存高企、部分企业面临经营退出等《制止低价倾销规定》但书条款所列的例外情形;三是关注监管信用确立,为市场预期带来的溢价。
以史为鉴,参照20世纪90年代平板玻璃行业低价倾销治理的经验,全国人大与主管部门相继通过《关于整顿平板玻璃价格秩序的通知》《价格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推动行业在2000年重新盈利。但盈利修复之后新增产能重新上马,2001年平板玻璃行业利润总额同比下滑70.12%。成本监管短期可推动行业利润修复,若产能未形成不可逆的退出,利润修复将诱发新一轮产能投放。
我们根据CPIA自查核算表测算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单位成本分别约为43.01元/kg、1.7664元/片、0.3512元/W、0.7641元/W。在组件价格0.7641元/W的情境下,80%自发自用和全额上网两种模式的光伏电站IRR分别为4.91%和-0.72%,均显著缺乏经济性,需求侧的约束决定了供给出清仍是决定中长期价格方向的根本变量。但能耗新国标限制下,短期内棒状硅产能进一步扩张的风险也相对较低。从平板玻璃的低价倾销治理经验来看,利润修复若以产能复投收场,价格治理或也将前功尽弃。后市可重点关注低价倾销执法情况以及能耗新国标执行情况。
正文
一、成本核算标尺落地,监管亮剑低价倾销
2026年7月27日,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光伏行业成本核算模型通则》。该标准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了光伏主材从硅料到组件四个环节的成本核算框架,将作为企业开展成本自查、内部价格合规风险识别以及有关部门核查“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的重要参考。
随后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盐城市对光伏行业开展价格合规指导,强调光伏企业要抵制恶性低价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头部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自律。
追踪光伏主材各环节利润,我们发现目前产业链亏损依然严重,尤其是上游硅料和硅片环节的深度亏损仍在不断加重。根据我们的测算,2026年7月31日,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四个环节的现金利润率分别约为-9.12%/-25.53%/1.58%/9.26%,完全成本利润率分别约为-49.98%/-73.45%/-16.27%/0.18%。《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近期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再度重视光伏产业价格违法问题,核心是推动产业链利润回归合理市场水平。
2025年下半年,光伏产业推动“反内卷”,紧盯产业链价格违法问题,一度推升多晶硅环节完全成本利润率至30%以上。彼时的治理模式主要是行业协会自律,形式上以合规提示和公布行业平均成本参考为主,但其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的权限限定在自律治理,并不具备真实执法权,难以形成强制约束力。
二是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5条,“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行业协会公布的平均成本,在成本曲线相对陡峭的光伏产业链中参考意义有限,不同企业的实际成本因原材料价格、技术水平与折旧政策不同而存在差异,平均成本既不足以反映个别企业的真实成本,也无法据此认定违法行为。此外,若一刀切以平均成本作为治理依据,也容易触发《反垄断法》第17、18条规制的价格垄断情形。
近期光伏价格治理的动态,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执行层面的细节:
一方面,《通则》以团体标准的形式规范化了企业“个别成本”的核算,通过统一成本计算范围、计算系数和计算模型,使“低于个别成本”的认定具备了可操作、可核验的技术口径,这与《价格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具有执法权的部门牵头开展合规指导,并明确表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引导规范价格竞争行为,不仅有助于推动监管的强制落地,也体现出主管部门的政策信心。
二、政策有效性评估,本质在执法落地
据上海证券报消息,2026年初市场监管总局曾约谈部分多晶硅龙头企业,就反垄断问题进行合规提示。我们认为,今年以来在市场信心遭受重挫后,分析框架对政策的评估应更加关注有效性。
在我们的分析框架内,执法部门的实际行动对市场所产生的意义,远大于团标的制定。因此在评估未来政策的有效性时,我们将更加关注实际执法的力度,具体又可关注以下三个层面:
①“低于成本”的认定:根据《标准化法》第18条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市场监管总局已表示将“做好企业成本核算与价格监管执法衔接”。由于企业在合规自查中大概率以《通则》为基础,核心关注在于:执法部门是否会将《通则》采纳为证据链之一,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的预期稳定性。
②“低价倾销”的认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列举了9种具体的低价倾销表现形式,但书条款同时规定了5种例外情形。具体到光伏产业链,由于目前产业链库存高企,部分企业面临经营困境,仍需关注执法部门如何认定企业在处理存货或进行经营退出时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③处罚决定的信号意义:根据本次盐城会议的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将综合运用提醒敦促、合规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光伏企业规范价格竞争行为;对行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提醒约谈仍不整改的经营主体,依法严肃处置。前者属于主管部门层面的行政引导,后者则指向《价格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信用的确立,有望为市场预期带来一定提振。
三、平板玻璃20世纪90年代低价倾销的经验与教训
以史为鉴,目前光伏行业尤其是多晶硅的“反内卷”治理,与上世纪90年代平板玻璃行业高度相似。
1992年南巡讲话在全国掀起第二次改革开放高潮,当年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与更新改造投资项目达88531个,相较1991年增长19%,带动平板玻璃等建材商品需求大幅增长。次年,玻璃不再列入国家统配计划,即价格不再由政府决定,改为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同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客户,不再由物资部门统一分配。市场化定价叠加需求井喷,平板玻璃利润快速显现,产品成本利润率高达138%、销售利润率高达100%。利润显现吸引产能建设不断加码,但平板玻璃产能建设周期长,从开工到建成投产约需3年。供需错配阶段行业虽保有高额利润,但1995年起随着新增产能陆续释放、投资增速趋于平缓,平板玻璃利润立刻出现倒挂。
行业供需失衡下,市场出现了恶性低价竞争现象,大多数平板玻璃企业选择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为治理低价倾销乱象,1996年国家建材局发布《关于整顿平板玻璃价格秩序的通知》,根据各大中型平板玻璃企业平均工厂成本加合理利润,制定出玻璃产品中准价格,要求玻璃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中准价格。随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价格法》,将“不得低于成本倾销”写入法律。随着平板玻璃低价倾销治理取得成效,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又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将平板玻璃的经验推广至全行业。
从成效上看,自1996年《关于整顿平板玻璃价格秩序的通知》发布以来,平板玻璃行业亏损逐步收窄,行业在2000年重新实现盈利,从价格治理到恢复盈利用时4年。但2000年平板玻璃重回盈利后,新增产能再度上马,供需重新转向失衡,利润又再度缩水。2001年行业利润总额4.99亿元,相较2000年下滑70.12%,2002年又再度下滑88.09%。
对比上世纪90年代的平板玻璃行业,我们认为其与多晶硅行业存在三点类似:
一是行业大面积亏损之下,都引发了恶性低价倾销现象;
二是行业生态失衡的背景高度相似,均为长建设周期的产能短期内无法匹配需求增速,待新增产能释放时,行业供需立即反转进入过剩;
三是低价倾销治理的政策节奏高度相似。面对平板玻璃行业大幅亏损,全国人大与主管部门相继出台《关于整顿平板玻璃价格秩序的通知》《价格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后二者正是本次光伏产业低价倾销治理的重要抓手。此外,平板玻璃低价倾销事件推动了《价格法》的出台,而本次光伏产业低价倾销治理又恰逢《价格法》修订,政策节奏亦颇为类似。
以史为鉴,我们认为,参考平板玻璃行业的经验,如果光伏产业低价倾销治理能够取得效果,短期行业利润有望迎来修复,类似平板玻璃在2000年重回盈利。平板玻璃从低价倾销治理到重新盈利历时4年,但考虑到光伏行业集中度更高、新时代下法治建设更加完善,行业重回盈利的时间可能会更短。
四、长期来看,行业生态健康仍有赖于供需格局
不过,平板玻璃在2000年重回盈利后,行业于次年便重新回到供需失衡状态。于光伏产业而言,我们认为后续仍需关注产业链供需情况。
在行业数据基础上,我们根据CPIA发布的“光伏行业成本核算模型自查核算表”,对光伏主材四个环节成本进行测算,得到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单位全成本分别约为43.0101元/kg、1.7664元/片、0.3512元/W、0.7641元/W,成本价相较目前各环节现货价分别存在约36.54%/60.58%/32.52%/6.12%的空间。
我们进一步考虑在组件0.7641元/W情形下光伏电站的IRR情况,测算得到在80%自发自用和全额上网两种模式下,IRR分别约为4.91%和-0.72%,均显著缺乏经济性。因此我们预计,如果新能源光伏电力现货价格低迷未能改善,行业需求可能继续承压。
需求承压之下,为防止产业重新出现平板玻璃式二次转亏,我们认为核心抓手是控制新增产能建设。根据即将于2027年1月1日实施的《硅多晶和锗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7-2026),新建及改扩建多晶硅项目需符合2级能耗规定,即棒状硅对应5.5kgce/kg、颗粒硅对应4.0kgce/kg。我们测算,先进棒状硅企业2025/2026/2027年综合能耗分别约为6.46/6.20/5.94kgce/kg,短期内棒状硅产能进一步扩张的风险相对较低。
五、总结
综合而言,我们认为本轮低价倾销治理如果能够取得成效(关键是看执法落地情况),或将为产业链利润修复奠定基础。但中长期看,价格中枢的持续性修复仍取决于供需格局的实质扭转,我们预计后市光伏产业需求或将继续低迷,但能耗新国标限制下,短期内棒状硅产能进一步扩张的风险也相对较低。从平板玻璃的低价倾销治理经验来看,虽然低价倾销治理有助于推动产业链利润修复,但利润修复若以产能复投收场,价格治理或也将前功尽弃。后市可重点关注低价倾销执法情况以及能耗新国标执行情况。
作者姓名:刘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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