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核定的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标准发布。电网企业对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支撑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次输配电价改革要求,我市用户用电价格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用电(即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工商业用电价格包括两部制电价、单一制电价两类,具体分类政策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国家核定的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标准见附表1,电网企业对工商业用户收取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时,应严格按照所列分类和分电压等级电价水平执行。跨省跨区市场交易中收取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具体见附表2。
四、工作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国家输配电价政策宣传,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电网企业要做好电价结算和代理购电政策衔接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我委报告。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2026年7月20日
附表1: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附表2:天津市居民和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96875分;居民生活用电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
2.对深井、高扬程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用电价格基础上,51-100米,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101-300米,降低3分执行;301米以上,降低4分执行。
3.居民一户一表实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每户每月0-220度,第二档221-400度,第三档400度以上,按年周期执行,不足一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