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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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答:2025年10月31日至12月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积极研提意见建议。金融监管总局逐条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如优化投资者集中度和产品组合投资比例计算口径、优化受托人业绩报酬提取规则、完善信托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的职责划分、严格产品流动性管理、明确部分比例指标被动超限情形下的处理安排、优化过渡期整改工作安排,以及加强与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等监管制度衔接等。

  二、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性规章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009年修改),至今已实施19年,需要结合信托业改革化险实践予以调整。2018年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业务统一标准。2023年《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厘清了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边界内涵。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监管。同年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托业务的监管要求。为加强政策衔接,切实防治风险,有效强化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分为五章,八十五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资产管理信托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提出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信托产品管理原则和监管安排。第二章“信托产品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产品生命周期提出全流程管理要求,重点规范与投资者直接相关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申明、投资者承诺、信托文件签署、费用管理、份额转让、产品终止清算等内容。第三章“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分为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以及信托产品的销售、财产托管、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受益人大会等七节,重点明确信托产品运作管理方面的内控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分类监管、问责处罚及自律管理。第五章“附则”明确相关定义、施行日期、废止文件及施行安排。

  四、《办法》对资产管理信托如何定位?

  答:《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符合资产管理本质。信托公司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信托的资产管理产品本质,坚持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做好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产托管、净值管理、信息披露等全流程管理。二是坚持私募定位。信托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数量不超过200个。三是严格投资者标准。在落实资管新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程序。同时,《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以资金设立、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因此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应使用“财产权信托”“融资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等类似表述。

  五、《办法》在资产管理信托销售方面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一是限制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现阶段,只允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代理销售信托产品。禁止其他机构和个人变相开展信托产品销售。二是严格风险揭示要求。要求信托文件以醒目方式揭示信托产品的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对于拟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产品,需穿透说明下层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三是严格销售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加强销售渠道、文件和人员管理,厘清与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明确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四是坚持风险匹配原则。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产品逐个划分风险等级,明确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对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普通投资者逐个划分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

  六、《办法》在资产管理信托投资方面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严格运用方式管理。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法律关系清晰,按照《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二是明确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证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关联方资产等具体监管要求。三是严格组合投资管理。除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信托产品外,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同一资管产品的资金,不得超过信托产品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四是加强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明确了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七、《办法》在规范重点业务领域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严禁开展违规通道业务。明确资产管理信托应当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信托公司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提供便利。限制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比例。列示四项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职责。根据《办法》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第十条有关保险资金投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除外条款不再执行。二是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对不同信托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资管新规等规范核算信托产品净值,不得脱离基础资产实际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定价。明确期限匹配要求,禁止开放式信托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三是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要求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认定、定价和交易行为。明确将信托资金用于关联方的具体管理要求、细化关联交易相关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八、《办法》在加强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与信托产品特点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管理制度。二是强化信用风险管理。要求加强信托产品信用风险监测评估和资产质量管理,在信托产品层面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按季进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三是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要求信托公司识别风险暴露较为集中的资产、行业、区域、业务等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建立风控指标,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加强对信托公司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四是强化市场风险管理。要求完善市场风险控制策略和方法,建立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加强基础资产市场价格波动监测,并及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五是严格流动性风险管理。按照资管新规明确负债杠杆比例,并将负债方式进行了更严格限制。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信托产品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六是明确操作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全流程操作风险防控机制,对每个信托产品的受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预计负债。七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与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衔接,督促信托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和文件约定披露信托产品信息,提高透明度。

  九、《办法》对存量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整改有哪些安排?

  答:信托公司应对照《办法》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信托产品,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业务规模。同时为避免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办法》以“新老划断”方式推进部分业务整改,明确投资者集中度、组合投资、非标资产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开放式信托产品开放周期要求等方面的整改方式。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