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知名期刊《中国检察官》2026年第15期刊登了天水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龙,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代奎,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邓净元共同撰写的文章《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的转型逻辑与调适路径》。
《中国检察官》2026年第15期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的
转型逻辑与调适路径
王 龙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二级高级检察官
田代奎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邓净元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摘 要:随着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实践探索,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普遍存在权责模糊、监督虚化、理念偏差、结果运用脱节等问题。应从四个维度协同完善:评查标准上,以程序合规、实体公正、“三个效果”为核心评价维度;管理体系上,构建基层日常自查、上级专项核查、同级交叉互查的分工评查格局;评查机制上,推行模块化分段评查与巡回评查,依托智能辅助实现繁简分流;结果运用上,将评查结果与检察官业绩考评刚性挂钩,健全类案问题源头整改与容错纠错机制,实现“管案”与“管人”的有机统一,更好为检察“大管理”格局在基层落地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检察“大管理”格局 基层检察机关 案件质量评查
全文
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核心要义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打破条线分割、部门壁垒,实现“管案、管事、管人”一体推进。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加强检察管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有力抓手。更是基层检察机关破除数据考核依赖、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的重要抓手。在检察“大管理”格局构建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与检察“大管理”格局构建的适配性短板开始集中凸显,亟需应时而变,从理念引领、评查体系构建、机制完善、评查结果运用等方面持续完善基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格局。
一、检察“大管理”格局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完善的内在要求
(一)质量管理转型要求评查标准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高质效
质量管理作为管理的微观核心,解决“办什么质量的案、实现什么效果的案”的价值问题。最高检明确要求推动检察管理从数据管理向质量管理转型,这就要求检察“大管理”格局背景下的评查标准应当实现三个延伸:一是从程序形式向实体公正延伸,重点评查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采信是否严谨、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二是从个案处理向社会治理延伸,重点评查矛盾化解是否彻底、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社会治理是否有效跟进。三是从结果评价向过程控制延伸,将评查关口前移,实现对办案全流程的动态监控。
(二)一体化管理要求评查权责从分散碎片走向层级协同
检察“大管理”格局强调坚持配合与制约统一,实现从“分散式”向“一体化”转变。落实到案件质量评查中,一体化应当体现为三个层面的协同:一是做到纵向层级协同,明确基层院、市级院、省级院在评查工作中各自不同职责定位,形成日常自查、专项评查、巡回评查相互衔接的完整链条。二是实现横向部门协同,发挥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各自优势,在评查标准制定、问题反馈、整改落实等环节形成各有分工的闭环联动。三是打通跨院跨区协同壁垒,通过交叉评查、异地评查等方式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引入外部力量,破解单个院自行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可能产生的人情干扰和监督虚化问题。
(三)管案与管人结合要求评查结果从软性参考走向刚性运用
在检察“大管理”体系中,“管人、管案、管事”已从孤立职能升华为内在耦合、系统集成的制度体系。而案件质量评查正是连接案件办理与队伍建设的关键纽带。这要求通过评查结果运用实现“管人”与“管案”的有机结合,在三个层面建立刚性连接:一是将评查结果转化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二是将评查结论与职业发展挂钩,使优质案件的承办人获得评优晋升的优先机会,使质量问题频发的承办人受到实质性约束。三是将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转化为培训资源和制度规范,通过“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整改提升-制度固化”的完整闭环,实现评查对队伍建设的内生驱动。
二、检察“大管理”格局下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评查理念与高质效办案核心目标脱节
传统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长期依附于数据考核,形成了“重程序、轻实体,重结果、轻效果”的路径依赖。检察“大管理”格局构建以来,多数基层院仍未摆脱思维惯性,评查标准仍聚焦于文书格式、办案时限等形式要件,对案件的实体公正、矛盾化解效果、社会治理价值关注严重不足。基层实践中,某些案件仅因文书规整、程序完善就获评优等,而一些案件虽然效果极佳,但因存在小瑕疵而被通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专岗缺失与层级协同失灵问题突出
评查机制碎片化,未能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监督合力。一方面,绝大多数基层院未设专职评查岗位,评查工作多由案管部门人员或业务部门干警兼职轮替,既缺乏专业能力保障,亦无明确的权责划分。另一方面,上下级院评查联动严重不足,常规评查以基层院自查为主,市级院牵头的专项评查、交叉评查未形成常态化机制。以G省T市为例,部分基层院全年接受上级院专项评查仅为1-2次,基层院之间的跨院横向监督渠道基本空白,“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管理体系尚未建成。
(三)监督制约缺失与监督刚性不足
当前基层案件质量评查仍以“本院自我评查、书面卷宗评查”为主流,普遍存在“自己评自己、评查走过场”的问题,对案件质量问题处理存在避重就轻情况,监督刚性严重不足。同时,评查方式缺乏监督制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性的评查往往由同一评查组统揽完成,未能进行专业化拆分,极易出现评查盲区,导致基层自我评查虚化问题严重,如2025年度T市市级院对基层院评查案件236件,评出瑕疵案件1件,发现案件质量问题178个,问题发现率为75.4%,同期各基层院自我评查案件918件,未评出瑕疵及不合格案件,发现问题153个,问题发现率仅16.7%且绝大多数为文书格式、说理不到位等浅表性问题。
(四)评查结果与队伍管理融合度不高
评查结果运用仍存“两张皮”现象,未能实现“管案与管人”的有机统一。一方面,评查结果仅与个案纠错、办案人员绩效扣分简单挂钩,未能与检察官业绩考评、等级晋升、评优评先、员额管理形成刚性联动。另一方面,对评查中发现的类案问题、制度漏洞,缺乏长效整改机制。同时在评查过程中容错纠错机制不健全,对问题成因与背景深究不够而一律追责的做法,易挫伤检察官办案积极性。
三、基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完善的实践路径
(一)以高质效办案为引领完善评查标准
推动检察办案回归本职本源,构建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核心的评查标准体系。一是确立“三维度”核心评查指标,将程序合规性、实体公正性、“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核心维度,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是否推动源头系统治理。二是坚守防范冤错案件底线,将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作为评查的核心底线,坚守实体公正的生命线。三是融入司法温度评价要求,将案件办理是否兼顾法理情、是否体现司法温度作为评查的重要内容,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真正落实“三个善于”的核心要求。
(二)明确权责配置与分级负责的评查管理体系
立足基层院案多人少的客观实际,构建“权责清晰、上下联动、专岗负责”的评查管理体系。一是在案管部门设置相对固定的案件质量评查专员岗位,由业务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担任,实行定期轮换、专兼结合,明确其评查职责与质量标准,解决评查虚化问题。二是完善市级院统筹的分级评查体系,基层院负责本院案件的日常全面评查,市级院负责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项评查,每季度组织辖区基层院开展结对交叉评查,形成“基层日常自查、上级专项核查、同级交叉互查”的分级负责管理体系。
(三)完善独立公正、多元化评查运行机制
以“客观公正、相互制约”为导向破解监督虚化难题。一是建立模块化分段评查制度,拆分评查核心环节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社会效果三个相对独立的评查模块,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灵活组建评查小组,各模块独立出具意见。同步建立市级院跨院评查人才库机动统筹评查力量,解决基层专业力量不足与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二是完善巡回评查机制,由省、市级院组建巡回评查组,定期下沉基层院,通过访问办案人、核查案卷、回访群众等方式,开展实地案件评查,实现书面评查与实地核查的结合,破解“纸面评查”的局限。三是依托上级院统一部署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与数据平台,建立智能辅助评查机制。通过优化案件质量智能预警模型,对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自动筛查,实现案件办理全流程动态监督。对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进行“要素式简评”,替代人工全卷审查,确保评查资源集中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强化评查结果与队伍管理的深度融合应用
紧扣“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的核心要求,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容错与纠错结合”的评查结果运用体系。一是建立评查结果与检察官业绩考评刚性联动机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全面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优秀案件给予考评加分、评优评先等正向激励;对质量问题、违法办案情形,对应扣减考评分、限制晋升,实现“案绩与业绩”深度绑定。二是完善类案问题整改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发专项通报,组织全院开展针对性培训,推动类案问题源头整改。三是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明确检察官在依法履职、无主观过错情况下的办案偏差,可免于责任追究;对自行发现并纠正案件错误的,从轻或免予追责,实现严管与厚爱统一,真正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一体推进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8月(司法实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