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55万余元!福州一卫生院报账员,获刑五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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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55万余元!福州一卫生院报账员,获刑五年七个月

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王晓

基层卫生院是群众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其钱款关乎药品采购、诊疗服务、医保报销等与民生休戚相关的实事。身为基层卫生院的报账员,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355万余元。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据悉,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卫生院担任报账员,主要负责财务、人事、资产清查等工作。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刘某某利用担任卫生院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卫生院银行账户明细表、现金存款结报表等方式,先后多次挪用卫生院钱款共计人民币355.02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日常生活开支等,其中通过银行柜台取现55次共计220.7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46次共计134.322万元。2025年8月1日、8月2日、8月9日,刘某某先后退还4.04万元,尚余350.982万元未予退还。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利活动,数额为人民币355.02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考虑刘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法官提醒,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挪用卫生院钱款的行为导致卫生院部分诊疗项目推进受阻、群众医保报销流程延迟,既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基层医疗服务管理秩序,必须承担严厉的刑罚责任。其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卫健系统财会人员务必以此案为鉴,破除侥幸心理,自觉依规履行岗位职责,严守职业底线。

编辑:陈悦瑶

审核:白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