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缴存准入,扩大覆盖范围;缴存方式更加灵活自主;扩大租房提取适用范围……近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更好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对《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形成《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自2026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01
放宽缴存准入条件
破除户籍地域壁垒
《办法(修订)》进一步放宽参缴年龄限制。新增“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取消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就业或居住的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向区直中心申请缴存,不再受户籍或居住地限制,大幅提升政策普惠性。
优化调整规则。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个自然年度调整一次,于区直中心每年公布缴存基数上限的当月或次月调整”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在每个自然年度内调整1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确定标准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缴存设置更加灵活自主。
02
拓展提取使用场景
取消租房提取地域限制
扩大租房提取适用范围。取消“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区域限制。
《办法(修订)》规定,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住房的;无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范围治疗的;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03
贷款待遇同等化
缴存时限可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的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从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申请贷款条件是,申请贷款时缴存状态为正常,自贷款申请日往前推算须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至少正常汇缴至贷款申请之前3个月内,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特别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征信审核、贷款期限、利率标准、办理流程、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事项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或月均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以确保还款能力。
温馨提醒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开户?
线上:通过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等渠道自助办理。
线下: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或中心指定合作银行“就近办”服务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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