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海证券报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官网获悉,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就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家族资产纠纷作出最新书面裁定。
香港上诉庭驳回被告方宗馥莉及建浩创投有限公司(简称“建浩创投”)针对资产保全命令提出的进一步上诉请求,同时驳回其在上诉期间暂停执行部分披露令的申请。上诉庭认为,宗馥莉方面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合理的可辩性,不存在其他应当受理该上诉的理由。同时,上诉庭裁定被告方支付原告25万港元诉讼费用。
此次裁定意味着,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的资产保全及披露命令继续有效。宗馥莉和建浩创投在杭州相关诉讼取得进一步结果前,不得提取或抵押建浩创投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的相关资产。与此同时,宗馥莉方需披露该汇丰账户的最新余额、资产去向及收支完整账目。
宗馥莉方寻求进一步上诉未获支持
此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25年8月1日就“宗家三兄妹”针对建浩创投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资产提出的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批准原告提出的资产保全及披露措施。根据该命令,在杭州相关诉讼取得进一步结果前,被告宗馥莉及建浩创投不得提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建浩创投持有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相关资产。同时,宗馥莉方需披露该账户最新余额、资产转移情况及资金收支记录。
此次裁决后,宗馥莉方于2025年8月15日申请上诉许可,并提出五项上诉理由,涉及资产保全适用标准、是否应优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相关文件是否足以建立信托关系、资产保全必要性以及披露命令范围等问题。
随后,“宗家三兄妹”于2025年9月1日提交反对书面陈词;宗馥莉方于2025年9月8日提交答辩书。2025年9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宗馥莉方的上诉许可申请,但批准暂缓执行披露令。根据法院2025年10月9日发出的传票,宗馥莉方再次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准许其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暂停执行披露令相关要求。
此次香港上诉庭审理的,正是宗馥莉方面针对上述裁定提出的进一步上诉申请。
最新判决书显示,香港上诉庭认为,宗馥莉方面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支持继续上诉。无论本案是否需要取得上诉许可,被告方均不具备继续推进上诉程序的条件。同时,法院认为无需举行口头聆讯,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即可作出裁定。
香港上诉庭:保全措施并非资产归属判断
在此次裁定中,香港上诉庭主要回应了宗馥莉方面此前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
宗馥莉方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资产保全措施应适用普通法中的玛瑞瓦禁令标准(Mareva injunction),需要证明存在真实资产流失风险。对此,香港上诉庭予以驳回,并表示本案相关措施依据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作出,目的在于协助境外诉讼程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玛瑞瓦禁令,因此不适用相同判断标准。
针对宗馥莉方面提出原告应优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主张,香港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已充分考虑双方提交的专家意见及相关情况,没有明显错误,不构成可上诉的理由。
宗馥莉方主张,案涉文件并未在双方之间创设“信托与受托”关系。香港上诉庭认为,案涉多份文件是否构成信托及信义关系属于“严肃争议”,应由审判庭最终裁定,现阶段无法作出最终裁定。
针对宗馥莉方面提出“原审法院仅认定存在一定风险,而非真实资产流失风险,不足以支持保全”的主张,上诉庭认为,资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并不以证明存在真实资产流失风险为唯一前提,原审法官基于案件整体情况作出的判断不存在明显错误。
宗馥莉方主张,原审法官批准披露令是错误的,因为该披露令涉及历史信息,并且提前影响了杭州诉讼程序。同时,由于披露令实际上等同于杭州诉讼中原告请求的实体救济,因此不应作出该命令。宗馥莉方面还认为,由于不存在真实的资产流失风险,也不应发布该披露令。上诉庭认为,披露令属于辅助资产保全措施,目的在于确保保全令能够有效执行,而非就案件实体作出裁决。由于此前保全措施不仅覆盖当前账户资产,还包括2024年2月2日以后转移资产形成的替代资产及可追溯收益,因此要求披露相关资金流向具有合理必要性。
18亿美元资产权益仍待杭州诉讼厘清
判决书显示,本案涉及的核心资产为建浩创投持有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资产。建浩创投为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旗下持有多项资产,其中该汇丰账户截至2024年5月31日的净资产价值约18亿美元。宗馥莉自2024年2月起成为建浩创投唯一股东及董事,上述资产是否属于信托资产、各方是否享有相关权益,成为后续诉讼争议焦点。
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此前向杭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相关资产涉及宗庆后生前安排,主张宗馥莉应按照相关文件约定履行信托义务。
宗馥莉方面则认为,“宗氏三兄妹”并不享有相关账户资产权益,相关资金变动涉及汇率变化、投资组合调整、偿还贷款及基金赎回等安排,并非未经授权处置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香港上诉庭裁定针对的是资产保全程序问题,并不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相关资产归属于哪一方。围绕协议效力、信托关系是否成立以及相关权益如何分配等问题,仍需等待杭州诉讼进一步审理。
作者:杨子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