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正式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从国家层面构建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全新制度框架。2026年6月福建省科技厅印发《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全面衔接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细化落实举措。为规范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提升孵化服务质量,结合福州市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福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了孵化器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结合当前发展实际,推动孵化器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从提供服务向构建创新创业生态转变。
三、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规划、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双创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榕科〔2021〕85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核心内容包括总则、孵化器认定与管理、评价监督、促进与发展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
明确政策制定依据、界定科技型孵化器的定义、主要功能、发展目标。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共七条
1.划分管理职责,市科技局负责规划、认定和监督,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
2.设定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推荐、评审公示三个核心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
3.明确认定条件,涵盖运营主体资质、孵化场地、人员配置、在孵企业数量、投融资情况等九项硬性要求。
4.产业孵化器建设支持,支持孵化器联合产业链龙头、科研院所及高校深耕细分领域,搭建专业技术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技术服务。
5.在孵企业定义,明确在孵企业为在孵化器内注册运营、开展科创相关经营活动且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6.毕业企业认定标准,划定孵化器毕业企业四类认定条件,从资质、融资、营收、资本运作方面明确企业毕业退出依据。
7.孵化器变更管理,明确孵化器运营主体、运营条件重大变动的报备时限,以及县区、市级科技部门逐级审核处置流程。
第三章评价监督共四条
1.确立考核制度,实行每年一次的孵化器绩效考核制度,对逾期未报材料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限制两年内重新申报。
2.考核暂缓管理,孵化器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考核的,可依规申请暂缓一年考核,须经运营机构书面申报、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审批。
3.统计报送管理,孵化器需按时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对连续两年未上报的,依规取消其孵化器资质,且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孵化器违规撤销管理,对存在失信违法、弄虚作假及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的孵化器,核实后予以撤销资质,其运营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共四条
1.提供政策激励,对新认定的孵化器,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条款给予认定奖励补助。
2.孵化器综合能力建设,要求孵化器强化软硬件建设,优化人才与服务模式,全面提升专业化孵化服务能力。
3.孵化器加速服务提升,孵化器需开展加速培育服务,通过创业加速营等模式助力优质科创企业快速发展。
4.县区孵化器培育引导,引导各县区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孵化器,集聚双创资源,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
1.设定政策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办法申报“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资格的原市级众创空间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再保留相应资格。
2.明确办法解释权归属市科技局,规定实施时间及旧政策废止要求。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电话:8335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