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等字样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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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等字样的提示

  为切实维护辖区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非法支付、征信活动风险,有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等法规要求,现就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等字样,向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作如下提示:

  一、请相关经营主体及时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

  相关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办理备案,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字样的、或名称中包含“清算”“结算”等字样的,请尽快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若相关经营主体开展的清算、结算业务与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无关,如依法依规成立的各类破产清算事务所或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公司破产清算组等,可继续使用“清算”“结算”等字样。

  二、请社会公众提高辨别意识

  请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甄别有关经营主体是否具有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的经营资质,选择取得合法业务资质的经营主体获取清算、结算、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金融服务,切实维护自身权益,防范无经营资质主体以“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等名义开展的虚假宣传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