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和违规处置病死畜禽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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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和违规处置病死畜禽行为的通告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晋城市公安局

发布

关于严厉打击

畜禽私屠滥宰和违规处置

病死畜禽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和违规处置病死畜禽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屠滥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情形外,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或擅自设立屠宰(点)、屠宰设施设备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

(二)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提供运输、销售等便利条件的;

(三)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屠宰、经营、运输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及产品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二、严禁违规处置病死畜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的;

(二)随意弃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未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擅自处理或出售的;

(五)为违规处置病死畜禽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销售场所或便利条件的。

三、依法严厉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畜禽私屠滥宰和违规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畜禽私屠滥宰和违规处置病死畜禽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依规落实举报人权益保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线索举报电话: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0356-2027697

晋城市公安局:110,0356-3010376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晋城市公安局

2026年8月27日

来源/晋城市农业农村局、晋城市公安局

编辑/白慧  责编/杨裕峰

审核/常宁宁